1.
本院於114年2月19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系爭拍賣土地均為道路用 地,其上無建物。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724,000元,如有多數人表示願意應買者,以應買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出時間先後者,則以抽籤決定其 得買受之人。。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6.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
本件分標拍賣,如債務人未指定拍賣順序者,其中一標足以清償,自得撤 銷其他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