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5月間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稱標的房屋買來時全屋有漏水,2至4樓有地震受損,天花 板漏水痕跡以輕鋼架石綿板遮住。2至4樓部分牆壁有壁癌及牆漆裂痕,債務人表示天花板打開 都是壁癌。房屋現為債務人及家人使用。經地政人員測量,標的房屋1樓前後、3樓前面、4樓面 對馬路方向左側皆有增建。
2.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3.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 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 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 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4.
本件1973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 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
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 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 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本院以通常 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 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