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地政人員指界稱:104地號位於門牌幸福路38號與42號房屋中間,其上部分種植蔬果, 部分為空地。
4.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部分種植蔬果,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債務人無分管占用特定範圍,土地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 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以利應買之參考。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 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應 由拍定人自理。
9.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若主張有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優 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 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者,該第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買、承 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 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的 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