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94年7月13日假扣押查封時,編號1至3號土地上均有磚造平房。本件現場指界時,編號1至3號土地相連,均未臨路,部分為空地,部分土地上有1間三合院建物(門牌:下營區民權一街61巷5號)及1間廢損建物(無門牌)占用。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1至3號土地相連,現況有未登記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3.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六、據臺南市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57年賀建農地重劃區內,無積欠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
4.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行查證並注意之。
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