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82-1地號土地現被圍籬圍起無法進入。 782-
3.
782-4地號土地現作為菜園使用,含部分水泥空地,種有多種植 物。
4.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 得標。
5.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 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 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 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782-
6.
782-4地號分別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 都市計畫(民國68年3月17日)、道路用地」、「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 (民國68年3月17日)、人行步道用地」,均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 徵收,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782-2地號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 計畫(民國83年9月5日)、第二種住宅區」;782-3地號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 間都市計畫(民國110年7月2日)、園道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 式為協議價購、一般徵收、撥用、其他,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惟實 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洽詢主管機關。
7.
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 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 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 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 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 關查明。
8.
本件標的分標拍賣。如有數標拍定,且拍定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 時,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逕依上開標別次序拍定。又如其中 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 雖達底價,仍不為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職權撤銷拍定。
9.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