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92-2地號、992-3地號為人行道、道路使用;拍賣之建物為債務 人及共有人居住使用,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現場查無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 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
拍賣之土地,其中992-2地號、992-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 (民國68年3月17日)之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 政府工務局。請應買人特別注意,並請於投標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土地是否曾經辦理協議價 購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開發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