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8月19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現況為空地、雜草。
3.
依前案112年司執字第140582號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現況閒置,有零 星雜樹木。
4.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且 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土地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就農作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惟上開優先承買 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 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6.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 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 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六、拍賣之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 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應 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 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 正)。
7.
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因資 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受人 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涉。
8.
重劃區內耕地出賣,毗連耕地之現耕地所有權人就其相鄰之土地有依本拍 賣條件履行之優先購買權,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 併提出:
11.
現耕農地照片。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 絕購買或承受。
12.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13.
本件係參酌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140582號鑑價報告核定第一拍底價。
14.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 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5.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