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編號1建物無人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編號1建物現無人居住。依外觀所 見,編號1建物有鐵皮增建,且前方另有一鐵皮增建,應作車庫使用。經比對稅籍資料後,查得 前述鐵皮車庫為債務人所有,亦屬編號1建物增建之一部分。編號1建物經本院囑託新竹縣警察 局新埔分局訪查,依其回函所載,經員警訪查鄰居得知,該建物為空屋。嗣執行人員會同地政 人員進入編號1建物測量增建部分時,發現已停水停電,地上積有灰塵,似已多時無人使用。前 述編號1建物外增建及屋前鐵皮車庫增建經地政人員測量後合編為暫時編號326建號(即附表編 號2建物)。編號2建物占用之基地如附表所示,除債務人所有之322地號外,尚有占用同段32
2.
879地號土地,經詢非債務人之基地所有人後,其中323地號土地所有人收受本院通知後並未 回覆,建物占用該筆土地法律關係不明;879地號土地管理機關則稱其並未提供土地予他人使
4.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6.
879地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 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7.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 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 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 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