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乙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 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地政人員協助指界, 其中715地號土地為部分雜樹林,另有門牌號碼存美路58號建物坐落。715-1地號土地為雜樹林。715地號土地:其上部分為門牌號碼存美路50號、部 分存美路50-1號建物坐落,部分空地。717地號土地:部分空地,另有門牌 號碼存美路38巷1號、存美路48號、存美路42號建物坐落,有臨時塑膠頂雨 遮。717-1地號土地:其上有竹林、樹林,部分存美路38巷1號建物。嗣經 本院於113年10月22日履勘時,另由地政人員協助指界,其中715地號土地 位於門牌號碼存美路60號建物左側土地,上有存美路58號一層磚造平房建 物,該平房左側為雜樹林。715-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存美部58號建物後 方,現為雜樹林。716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存美路50-1號建物坐落基地及 其左側雜樹林、竹林。71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存美路
5.
48號建物坐落 基地及其後方雜樹林、竹林,及其前方部分鐵皮雨遮,及存美部42號建物 坐落基地、38巷1號建物及其右側1樓磚造平房、左側1樓水泥鐵皮頂建物之 坐落基地。717-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存美路38巷1號建物左側1樓水泥鐵 皮頂建物部分坐落基地,及該建物後方雜樹林、竹林。本件乙標僅拍賣土 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且實際占用情形應以實際鑑界為準,請投標 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拍定後不點交。
6.
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乙標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 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 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 買。六、乙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7.
乙標之地上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 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8.
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其中
10.
717地號土地編定為住宅區,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 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715-1及717-1地號土地編定為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