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674地號土地為雜草空地、部份雜木等語。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 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 政機關等為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 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 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法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 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 後不點交。
3.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於投標單內檢附戶 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
4.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