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21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 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336地號為巷道(正義二路64巷),495地號上坐落標的建物,514地號 為巷道(正義二路46巷1弄)。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標的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家人自住。惟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336地號、514地號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 部分。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 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 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 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1299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 人注意。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