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2月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75地號土地上有一建 物(中山路二段145巷62弄2號)、部分為巷道。282地號土地上有一建物(中山 路二段145巷62弄4號)、瓦房、棚架、部分為巷道。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 現由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 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 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 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3.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地上物,建物、地上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 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 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 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 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