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編號1至3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編號4土地為空地,編號1 建物現由債務人母親居住使用,其餘地上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 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及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 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 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 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7.
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 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六、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