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編號1土地於民國99年間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土地上有兩棟無門牌 之一層房屋,債權人代理人稱其中一棟三合院為吳家祖祠,另一棟為吳清親所 有。嗣於113年12月9日查封編號2土地及履勘編號1土地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 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上有無門牌建 物,為東獄天齊仁聖大帝宮廟,編號2土地為水泥空地,部分水溝、部分道路。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為住宅區,現況為未登記建物坐落,編號2土地 屬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現況為道路、水溝,另拍賣土地部分為盲地(不 臨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且達裡地標準之土地)。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 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依土地謄本所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投標人注 意。 六、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1土地使用分區屬住宅區,編號2土地屬部分 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應由政府徵收取 得,且無依都市計畫法第30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就上開土地之使 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
4.
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於拍定前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 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5.
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其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有權 源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 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 承受。
6.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 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 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 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