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224建號建物居住使用 狀況不明。據地政人員指稱212地號土地上即為224建號建物(信義路52巷17弄6號),部分為空 地。債權人於114年8月26日具狀稱224建號建物外觀為磚造鐵皮頂之三合院,應無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拍賣標的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因 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 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 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224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建物總面積為153.95平方公尺,其中第一層面積約0.43平方公尺,使用鄰地海埔段2649-1 地號土地,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