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224建號建物居住使用
3.
本件拍賣標的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因 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 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 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224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建物總面積為153.95平方公尺,其中第一層面積約0.43平方公尺,使用鄰地海埔段2649-1 地號土地,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5.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其 得買受人。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後,不得撤回應買之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