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民國115年3月19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17地號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2棟,門牌號碼分別為:臺南市仁德區行大街479-
4.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
9.
本件查封標的物上有數間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非屬債務人所有,使用法律 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 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 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並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