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4月22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有二棟磚造平房(門牌號碼 各為中正路二段209巷42弄2號及4號)及其旁一棟無門牌號碼之二層樓鐵皮屋座 落其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估價及拍賣範圍內,拍定 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 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 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 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 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 優先承買。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