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9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為道路。又據鑑價報告所 載,拍賣土地現況為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依土地謄本所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投標人注 意。 六、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屬「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 保留地,依法應由政府徵收取得,且無依都市計畫法第30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 體投資興辦。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 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 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6.
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於拍定前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7.
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 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