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96年6月1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名土地位置及範圍,該2筆土地上有數棟未保存登記建物(文賢路1段805巷1號、3號、5號及795巷3號、5號等)。
                                            
                                         
                                        
                                            
                                                3.
                                            
                                            
                                                本案現場指界時,該2筆土地均未臨路,土地上均數間建物及部分空地。
                                            
                                         
                                        
                                            
                                                4.
                                            
                                            
                                                土地上建物占有法律關係不明,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建物與土地間原有法律關係,又該土地未臨路。以上應買人請務必注意及自行查證,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
                                            
                                         
                                        
                                            
                                                8.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9.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