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7建物位於「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區後方,為鐵皮建物(無門牌)。本案查封及指界時,拍賣土地及建物為工廠廠區及管理室,無人使用、停工,僅有管理員在現場看管,部分建物頂樓有增建,與原建物內部相通,無牆壁區隔、無獨立出入口。不動產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用現況點交。
                                            
                                         
                                        
                                        
                                            
                                                8.
                                            
                                            
                                                拍賣之建物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六、拍賣之編號
                                            
                                         
                                        
                                            
                                                9.
                                            
                                            
                                                7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增建部分是否佔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涉。
                                            
                                         
                                        
                                        
                                        
                                            
                                                12.
                                            
                                            
                                                838地號土地,被占用之土地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建物占用土地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是否遭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及占用之不當得利,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涉。
                                            
                                         
                                        
                                            
                                                13.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4.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