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227地號土地部分上有一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鐵皮頂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共有人間無分管約 定。前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 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 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土地,尚無顯著資料顯示遭人堆置或掩埋廢棄物,應買人應先 自行至現場勘察。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 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如有前開情形,買受人亦不得據此聲請撤銷拍定或請求減 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3.
共有人trial權。 六、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部分標的經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得標人或承 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