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建物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子 鍾O勝在場稱,門牌為高雄市六龜區土?64號房屋係債務人鍾張秀英的房子,債務人鍾張 秀英並未居住在此,屋內有壁癌很潮濕,因地震有些許龜裂痕跡;另據債權人於113年11 月15日具狀陳報,屋內有漏水情形,該屋現由債務人鍾瑞香居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4.
430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又該建物占用之同段440地號土地(佔用土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 虞),所占用之440地號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六、高雄市六龜區龍興段44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就上開430建號建物有土地法第104 條第1項、第107條所定地上權、典權、租地建屋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屋之 法律關係時,亦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向本院聲明主張優先承買430建號建物。
5.
依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114年4月1日高旗資字第11400024382號函覆本 院,上揭高雄市六龜區土?64號房屋係坐落於本區處經管之龍興段440地號土地上, 目前由債務人鍾張秀英之子鍾O勝租用中,租期為112.01.01~116.12.31止;另本案 之拍定人於取得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後,即依本公司規定承租地上建築之房屋 轉讓第三人時,應檢附相關文件並依本公司規定繳清租金等等相關費用後辦理變更 土地承租人名義,否則本公司得終止土地租約並收回土地,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 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