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建物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子鍾O勝在 場稱,門牌為高雄市六龜區土?64號房屋係債務人鍾張秀英的房子,債務人鍾張秀英並未居住 在此,屋內有壁癌很潮濕,因地震有些許龜裂痕跡;另據債權人於113年11月15日具狀陳報,屋 內有漏水情形,該屋現由債務人鍾瑞香居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430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又該建物占用之同段440地號土地(佔用土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所占用 之440地號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六、高雄市六龜區龍興段44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就上開430建號建物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 項、第107條所定地上權、典權、租地建屋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屋之法律關係時, 亦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向本院聲明主張優先承買430建號建物。
5.
依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114年4月1日高旗資字第11400024382號函覆本院,上揭 高雄市六龜區土?64號房屋係坐落於本區處經管之龍興段440地號土地上,目前由債務人鍾 張秀英之子鍾O勝租用中,租期為112.01.01~116.12.31止;另本案之拍定人於取得法院核 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後,即依本公司規定承租地上建築之房屋轉讓第三人時,應檢附相關文 件並依本公司規定繳清租金等等相關費用後辦理變更土地承租人名義,否則本公司得終止 土地租約並收回土地,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