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7-8地號土地係巷道(旗 文路256巷)。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為既成道路,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依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4年2月12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431161400號 函,標的土地,領有
5.
高縣建局建管字第03186號使用執照,為建築基地之一 部份,內含法定空地。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