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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00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05年11月2日假扣押查封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弟陳○志在場稱房屋係由債務人自行居 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113年8月28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弟陳○志稱房屋由其實 際居住使用,係向債務人承租房屋,可使用B2-23號停車位;債務人於113年9月12日陳報與第三 人林○羽訂有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108年12月31日至128年12月30日,租金每月新臺幣3萬元。 因租約係訂立於105年10月13日查封之後,不得對抗債權人,故1900建號(除停車位外)拍定後 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