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3年12月16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28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2段389號建物圍牆邊的狹長型巷弄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4年2月10日函復稱128地號土地部分係59工營字第1028號、59工營字第1029號、59工營字第1031號營造執照之建築基地,該土地部分於61工使字第0099號使用執照(59工營字第1032號營造執照)標註為騎樓用地及私設道路。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4.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