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4304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之現況,係一商場中一店鋪,經開鎖入內屋 裡堆放雜物。本件拍定後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詢在場商場管理員徐芳文稱,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 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3.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 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4.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 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無非自然死亡記錄、無火災發生記錄; 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海砂屋(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氯離子混凝土、地震受創等情,仍 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記錄中,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 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 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 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 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 買人注意。 六、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 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 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