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新店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稱: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 新店區安康路三段527號建物西北方約150公尺處之雜木林。因本件土地無路可 達,是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 人,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 明。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 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