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現場查封時,在場其他住戶表示標的建物似乎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
3.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本件標的一併買受,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4.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5.
債務人是否積欠大樓管理費、積欠之多寡及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 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 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6.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 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