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1月6日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通霄鎮下坪段500地號土地為雜竹、雜樹;498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樹,部分土地公廟坐落;501地號土地為池塘,部分為道路;502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樹;503地號土地有土地公廟,部分為雜樹、果樹、香蕉樹;
3.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土地現況:500地號土地為雜竹、雜樹;498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木、土地公廟;501地號土地為池塘,部分為道路;502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樹;503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樹、香蕉樹、土地公廟;
4.
518地號土地為雜木林。勘估標的皆未鄰接道路,標的附近500公尺以內有土地公廟及通霄鎮大坪頂第十四公墓。
5.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坐落之建物、地上物、農作物等,占有使用情形及土地有無分管約定均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7.
拍賣土地所有權均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518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土地均無375租約登記。
10.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
11.
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12.
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又若得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
13.
518地號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50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水利用地。
15.
4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分別標價拍賣,出價均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其中一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法院或本公司指定。
1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