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1月6日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通霄鎮下坪段499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
2.
113年12月5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499地號上有1土造房屋,其門牌號碼為通霄鎮坪頂114號,債務人自住於其中1間房子。
3.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土地現況地上有不明權屬建物坐落,未鄰接道路,勘估標的附近500公尺以內有土地公廟及通霄鎮大坪頂第十四公墓。
4.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坐落之建物、地上物等,占有使用情形及土地有無分管約定均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5.
依本件499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地上建物建號欄記載:共7棟。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六、其他公告事項:
6.
拍賣土地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拍賣土地有設定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若地上權人於基地上為房屋之建築者,有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買規定之適用。又若地上權人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以地上權人為優先。
8.
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9.
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執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10.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六)本件分
11.
4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分別標價拍賣,出價均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其中一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法院或本公司指定。
1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壹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