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1月6日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通霄鎮下坪段497地號土地有數棟建物坐落,部分為道路、雜木林。
2.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土地現況為道路、雜木林、數棟建物,未鄰接道路,勘估標的附近500公尺以內有土地公廟及通霄鎮大坪頂第十四公墓。
3.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坐落之建物、地上物等,占有使用情形及土地有無分管約定均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5.
拍賣土地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本件49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土地無375租約登記。
7.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
8.
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9.
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六)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11.
4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分別標價拍賣,出價均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其中一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法院或本公司指定。
1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參萬陸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