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55地號土地不臨路,部分為空地,部分作為停車場使用。據債權人代理人稱455地號土地雖部分作為停車場使用,但應為無權占有,空地部分現無人使用。本標別拍定後除停車場使用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3.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5.
455地號土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地上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