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4月29日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73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目前鋪柏油,供不特定人使用,181地號土地上有一間平房,門牌為:臺南市新營區和平路47巷5號,為債務人居住使用中,
2.
184地號土地為計畫道路,185地號為計畫道路轉彎截角,312地號土地為道路,467地號土地為道路截角;另據鑑價報告記載,
4.
467地號為道路。又本件拍賣債務人不動產,除181地號外其餘土地均係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壹拾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8.
467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本件拍賣
9.
185地號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賣18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11.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