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未設定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
4.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區內人行步道用地,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 「依都市計畫已公布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 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六、據查封筆錄地政人員稱及鑑價報告所載,執行土地為臺中市沙鹿區明秀一 街110巷巷道之一部,鋪設柏油供人車通行,地形長方、地勢平坦。又本件 土地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且為道路,債務人未現實占有不動產,拍定後 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