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1114建號為第三人林○輝及其家屬居住使用,1338建號建物為地下室空間,現 供車輛停放使用(但未劃設停車格),共有汽車格52個、機車格79個,但未配屬固定車 位,住戶以先到先停方式停車。據地政人員稱,一樓客廳前方較低部分登記為一樓,後 方高起部分登記為地下一層。本件非執行債務人占用、停車位並無固定配屬車位,故拍 定後不點交(司法院民事廳82年5月1日廳民二第7829號函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 8年度法律座談會民執類第11號意旨參照)。
2.
4510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 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 隊列為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 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3.
拍賣標的經向相關主管機關函查結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火災受 創,且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 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地震受創,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