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898地號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安興路路燈編號129812號西北方30公尺處之墓地;901地號位於前開路燈編號129812號西南方15公尺之墓地及雜木林;906地號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新店區柴埕路2之1號建物坐落及部分相鄰之停車場;908地號位於2之1號建物北方15公尺之墓地;910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新店區柴埕路2號之2建物西北方15公尺之停車場範圍;916地號2號之2建物西北方約40公尺之停車場範圍;921地號位於2號之2建物西北方90公尺之停車場範圍;257地號位於2號之2建物西北方135公尺之停車場範圍及雜木林;266地號位於2號之2建物西北方60公尺之停車場範圍;275地號位於2號之2建物西方20公尺之停車場及福仁宮範圍;278地號為2之1號、2號之2房屋基地,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坐落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土地使用分區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十,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