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據新店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稱:土地上座落門牌號碼新北市新 店區秀山路21號、21之1建物及21之2號部分鐵皮增建,包含秀山路23巷之巷道及23巷1號之部分建物及庭院占用,惟本件實際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仍應由 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因本件土地查封前即有建物坐落其上,故拍 定後不點交;又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則該 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本件土地經查使用分區為風景區,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 查明。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 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