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標的1732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屋內有置神桌及神像,無車位,經政人員確認無增建,後陽台有部分面積做為房間使用。標的35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9月1日新北消指字第1141753506號函覆,於107年1月1日至114年8月28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4年9月58日核輻字第1140013217號函覆,經本會偵測非屬放射性汙染建築物;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4年9月11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44129352號函覆,派員前往查訪鄰居劉⊙桂稱不知情,查無資料可稽;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8月29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754538號函覆,旨揭建物未向該局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另查截至114年8月29日止,旨開建築物無申請新北市高氣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報備案件。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檔到法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執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