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19地號,據債務人表示不知實際所在位置、亦不知其使用情形,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其中1242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 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 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 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本件拍賣程序非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後不點交,亦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由債務人協同拍定人自行辦理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