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溪洲路8巷2號之3房屋部分坐落及房屋前方之道路,土地使用分區為風景區,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 圍,基地與建物間之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行解決。
3.
據第三人姚O都陳報,就其所有之新北市新店區溪洲路8巷2號之3房屋,自 其岳母、妻子在世時即居住,至今使用已超過40年之久,現為其次子居住使 用,建物無占用其坐落基地之法律上權利,為無權占有。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六、本件拍賣標的之地上建物所有人經查不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 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如認有優先承買權,得另行起 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