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06地號土地上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1段203號建物;另110地號土地上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1段207號建物;上開建物為土地共有人與第三人共有,惟占有使用權源均不明,須投標人自行釐清,請投標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屬新店都市計畫之第三種住宅區。
4.
另前於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6042號強制執行事件,207地號土地上建物占有人(即北宜路1段207號建物所有人)稱,長久以來均係無償使用110地號土地,惟其等所有之
5.
105地號土地亦無償供北宜路1段203號建物占用使用,因現所有人均為繼承取得,無從獲悉當初有無約定互易使用等法律關係,請投標人自行釐清。
6.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優先承買權。
7.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