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66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1274 60號燈桿東南方約6公尺處之雜木林;26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141725號燈桿東北方約12公尺處之雜木林;1002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13978 3號燈桿北方約5公尺處之道路旁人行空間。
2.
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3年9月6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36087426號函,56 6地號、26地號、1002地號均為都市用地,依鑑定報告中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及新北市政府114年9月24日新北府城 測字第1141915098號函,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566地號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碧 潭風景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內之風景區、26地號為變更新店都市 計畫(部分學校用地、住宅區、保護區為道路邊坡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風景 區)案內之道路邊坡用地、1002地號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部分學校用地、住 宅區、保護區為道路邊坡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風景區)案內之道路邊坡用 地,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 4月28日新北工建字第1140809486號函、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14年5月2日新北店 工字第1142399434號函,1002地號並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又本件拍賣土地未 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 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 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4.
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