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66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路燈編 號127460號燈桿東南方約6公尺處之雜木林;26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 市路燈編號141725號燈桿東北方約12公尺處之雜木林;1002地號土地 係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139783號燈桿北方約5公尺處之道路旁人行空 間。
3.
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3年9月6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36087426號 函,566地號、26地號、1002地號均為都市用地,依鑑定報告中新北 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及新北市 政府114年9月24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41915098號函,本件土地使用分 區為:566地號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碧潭風景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 盤檢討)案內之風景區、26地號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部分學校用 地、住宅區、保護區為道路邊坡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風景區)案內 之道路邊坡用地、1002地號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部分學校用地、住 宅區、保護區為道路邊坡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風景區)案內之道路 邊坡用地,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依新北市 政府工務局114年4月28日新北工建字第1140809486號函、新北市新店 區公所114年5月2日新北店工字第1142399434號函,1002地號並無申 請建築執照資料。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 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 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 或鑑界之費用。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 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 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