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497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店區永業路81巷7弄18號5 層樓建物前方之
3.
2層增建建物坐落,其土地使用分區為風景區,本件僅拍賣 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坐落基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 自行解決。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5.
497地號土地係屬69使字第4074號使用執照(68店建字第4144號建造執照) 之建築基地,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之區 分建物所有權人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6.
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購買 權,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同樣條件連同合併拍賣其他標的一併購買,如有 行使意願請儘速向本院陳報以利通知。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於拍定後主張 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且經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將待最後確定判決為 準。
7.
本件標的是否有分管契約等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分割涉訟者, 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 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因拍賣條件、標的變更或有不當,執行法院得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如於本案拍定前,執行程序發生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 或其他繼續執行顯非適當之情事者,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 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不得異議,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