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78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138487號西南方約 23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門牌號碼檳榔路
3.
114號建物西南方增建占用, 其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第四種住宅區,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 占用問題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8.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 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