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現無人居住使用,惟其親屬或共有人偶爾會居住使用,無配附停車位,鐵皮 加蓋空間平時並無使用,僅係加蓋防水。31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315-1地號土 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3.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詢在場人員,據第三人謝○君稱,有嚴重漏水,牆面前有滲水, 嗣於頂樓加蓋鐵皮修繕。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本件拍賣標的物 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 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