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38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304巷151 號建物(下稱前揭建物)西南方約220公尺處;385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西南方 約180公尺處;上開地號土地均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382地號 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38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3.
40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304巷151號建物(下稱前 揭建物)西方230公尺處;401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西方260公尺處;402地號土 地位於前揭建物西方240公尺處;401及402地號土地均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 物及地上物,惟400地號土地其上為門牌號碼文山區興隆路3段304巷58號部分建 物坐落,占有使用權源不明。
5.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 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