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木新路2段248號建物後方,依使用執照記載主 要用途為防空避難室、停車場及商場,現況係作「恆光停車場」使用,出入須由東側3公 尺既成巷道進出(鐵皮棚架出入口),另依停車場年度車位收入分發冊,債務人年收受為 22,200元。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逕請債權人向恆光停車場委員會查詢債務人 無分得固定之車位。
3.
本件拍賣標的經轄管警方訪查在場人員蔡○文,無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 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 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使用執照為67使字725號,應非屬前揭公告區間。依強制 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 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本件 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