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53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文山區辛亥路4段108巷機車停車場後方山坡地,上有墳墓;171地號土地上有福德祠及墓地(上無墳墓),部分亦由福德祠右下方房屋占用;198地號土地與153地號土地相鄰,其上為雜木林。上開墳墓、福德祠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
3.
19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園用地(公共設施用地),17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或地上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9.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