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88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128496號燈桿西北方約8公尺之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北市新店區安民街
3.
39號」光榮時代社區內之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六、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6月4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096217號函,本件土地係68使字第1895號使用執照(67建字第111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基地出賣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而上開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所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法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