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債權人於114年3月25日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指界,
3.
946號土地位於新北 市中和區華新街30巷20弄13至15號樓梯間往前之狹長區塊,其上有建物占用及 樓梯間前之巷道。953地號位於新北市中和區華新街30巷30號建物後方防火巷往 後延伸之狹長土地,其上有建物占用,占用權原情形不明。惟現場情形如何,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 其餘標的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拍定人須注意拍賣公告第六點內容。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 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新北市政府工物局來文表示本標的946及953地號為65中使字第1937號使用 執照(64中建字第153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故若拍定後,須依照物權編 施行法第8之5條相關規定進行優先承買權之公告,將無法即時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 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0.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